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07-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效率,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建设项目选址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了解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建设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和确定用地范围后,按照内国土资字〔2010〕259号文件要求,及时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按矿业权(即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内、外分别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确定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无查明或预测矿产资源的地段,依据用地单位所提供资料,分别确定相关占地范围;并满足压覆矿业权协议(简称压覆协议)相关内容需要。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建设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应依据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签订压覆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压覆协议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压覆矿业权名称、矿业权证号、矿业权有效期限,压覆矿业权范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的范围,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及补偿方式并承诺保证安全生产、相互避让、不开采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

凡拖延签订压覆协议,导致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不能及时组件的,或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盟行署、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并出具限期协调解决签订压覆协议的承诺函,可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下达后,给相关矿业权人的通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送达,并由其负责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和变更矿业权范围手续。压覆矿产资源获批准后,建设用地单位应于45个工作日内,到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在完成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压覆)变更前,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转让、(与压覆无关的)变更、抵押等相关手续。

若所压覆矿业权退出被压覆区域后,将导致矿业权范围分割不合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由矿业权人提出,并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可不再办理矿业权变更手续。但矿业权人与建设用地单位应达成相关协议,并在压覆协议及相关材料中予以载明。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 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2. 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

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二)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只补偿压覆区域分担的勘查投入。

(三)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须搬迁相应设施的,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相关规定,补偿其直接损失。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 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须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手续。

六、凡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手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拟)建设项目,和已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未被取消之前,(拟)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其影响区域内,盟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新的矿业权申请事项。已设矿业权未完成压覆协议的,一律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抵押等审批手续。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