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日报 》( 2012年02月09日 07 版)
新世纪以来,我国持续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三农”的氛围日益浓厚,农民权益保护取得了明显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权益受损现象仍然存在。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在农村,一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征地补偿水平低,失地农民缺乏充分的社会保障;在城市,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农民工,恶意拖欠甚至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其超时劳动而不支付合理报酬,不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等。
出现损害农民权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一是有关法律对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这为一些地方任意解释“公共利益”进而滥用征地权力留下了法律漏洞,也为房地产商乱占农地打开了方便之门。二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相关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损失,未考虑土地自身价值;补偿以农地收益为基准计算,没有反映农地转为非农地后的升值;有的地方在制定和实施补偿时信息不公开,导致补偿费被层层截留。三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如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进行纠正,对恶意欠薪者惩戒力度不够,对处于弱势的
农民工支持保护不足。
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应针对农村征地以及农民外出务工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当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一是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明确合理地界定“公共利益”及其适用范围;确立公平补偿原则,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考虑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费用、就业和创业资本、住房、社会保障等作为补偿因素,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完善征地程序,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并将征地补偿和安臵作为征地前臵程序。二是健全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子女入学等作出具体规定。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农民工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工参加培训;加强法制宣传,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服务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国家财政支持与社会慈善行为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在承接农民、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时,应在坚持秉公执法的前提下,给予其更多的帮助和方便。有关组织、协会(如妇联、工会、产业协会)等应对农民和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提供帮助,降低其维权成本。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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