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和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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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4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2 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5.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范围:易燃易爆场所凡含天然气、氢气等的塔、储罐等设备上的动火作业,以及内充有易燃易爆介质、有毒介质、助燃介质的容器、设备、管道的带压动火,均属特殊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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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运营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范围:CNG站、配气站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5.3 二级动火作业
5.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范围: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设备、管道以及公司配电室、变压器室等的动火,均属二级动火(主要是调压箱、室)。
5.3.2 凡运营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排空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降为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安全审计部有权将“一级动火”临时升级为“特殊动火”,各部门有权将“二级动火”临时升级为“一级动火”。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6.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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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须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6.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1.3 凡在运营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插好盲板,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6.2 规定执行。
6.1.4 凡处于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受限空间作业同时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1.5高处动火作业应拴好安全带,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引燃可燃物的措施,同时要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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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1.10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1.11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1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1.13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14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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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6.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厂应通知生产技术处和安全审计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 职责及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若带徒作业时,师傅必须在场监护。
7.2.2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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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7.2.4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5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6 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由动火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监火人。必要时,可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和动火部门共同指派。
7.3.2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3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4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5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点所在部门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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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负责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地点所在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栏上签字,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应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注明。《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8.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9.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份给动火人,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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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联。二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和安技员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场所部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审计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审计部在一级动火审批栏审核后,经安全总监批准后方可执行。
8.3.2 一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8.3.3 二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安技员审批。
8.3.4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由设备所在单位即业主单位负责审批。业主单位应与调度中心联系,了解管架上存在的可燃介质管道,并与相关单位联系,检查可燃介质管道是否泄漏,相关单位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地点所在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栏上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作业。严禁焊接作业在可燃介质管道上搭接地线。
8.3.5 本着“监管与服务”的原则,安全审计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上一级审批下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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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24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9 天然气设施动火作业规定
9.1严格按照公司动火作业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凡民用户在立管阀以上的天然气管道上需要进行的动火作业的,由工程部自行审批。
9.2动火作业前,应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通知相关用户,做好停气准备。
9.3每月末以报表形式将动火作业情况上报部门备案。
9.4动火作业时,必须有施工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及调度,施工班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由安全员现场监督。
9.5动火作业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否则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对造成的后果,首先追究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9.6动火作业所需要的各工种人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中。
9.7各工种必须服从动火作业现场指挥者的工作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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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动火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值班车辆以备使用。
9.9参加动火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9.10切断气源,放散后,方可在正压下进行动火作业。
9.11动火作业现场乙炔、氧气瓶和动火点三者之间的相对距离,以两米以上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9.12动火作业过程中,遇有窜气或泄漏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待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
9.13动火作业完毕后,必须进行气体置换,方可点火通气。
9.14配气站、CNG站安全管理规定
9.14.1扩改站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1)扩改站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前应熟悉站内流程及地面、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2)涉及动火作业部分,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制度”及程序进行,认真填报动火申请表,并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动火作业。
(3)对参加站内作业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先进行天然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教育后,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后,方能进站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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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火作业应按照有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进行。在站内动火作业中,禁止在站内同时放空;站内放空时,禁止在站内动火作业。
9 相关文件、记录
9.1动 火 安 全 作 业 证ZH/SSJ-5.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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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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