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集团公司业务招待标准遵循“分级、分类、对口招待”的原则。执行标准根据主持人员的层级(体现活动的重要性)、招待活动类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各招待主体应按照对应标准执行。
第二条 业务招待标准主要包括餐饮标准及住宿标准两大类。
第三条 住宿费原则上由招待对象自行承担,招待单位可以根据招待对象的住宿标准和要求协助预定酒店,优先安排在协议酒店。确因工作需要,招待单位可为招待对象安排住宿并承担费用,费用标准见《公司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用执行标准》所示。
第四条 业务招待的执行标准是规范招待工作的重要尺度。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业务招待要厉行节约,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公司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用执行标准》。
《公司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用执行标准》(单位:元/人/次)
活动 类型 商务活动、外事活动及其他 C类 附注:
1.上表所定数额均为执行业务招待活动的上限金额;
2.如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参加但临时有指示,则以指示信息或实支金额为准;
3.如招待层次与活动类型相冲突或活动类型界定存在异见时,则以招待层次为主依据;
4.如招待活动类型存在多重属性而难以界定,则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选定相应标准执行。
400 100 400 招待 层次 A类 B类 宴请标准 (含饮料、酒水) 实支 500 工作餐标准 (含饮料,不安排酒水) 实支 200 住宿标准(单位:元/人/晚) 实支 500 第五条 次数与陪餐人数要求
(一)宴请次数。原则上商务、外事活动同一批次招待对象宴请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其他公务活动同一批次招待对象宴请不得超过一次。
(二)陪餐人数
1.商务、外事活动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原则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5人;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特殊情况下外事活动陪餐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其他公务活动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原则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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