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公司成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公司的非常设管理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为保障公司股东权益,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业务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组成。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风险控制委员会设立联络员一名,由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除董事长以外的委员由董事会任免。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的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 (一)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和目标;
(二)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董事会;
(三)每季度听取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情况汇报;
(四)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董事会;
(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销售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董事会;
(六)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基金销售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等存在重大风险时,聘请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对公司进行相应的审计或审查,其聘请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在对公司经营管理、基金销售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等审查中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通知总经理责令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罚意见,总经理应将纠正结果及时反馈给风险控制委员会;
(八)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基金销售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等存在重大风险时,制作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控制建议,并上报董事会;
(九)审议监察稽核部和法律合规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合作伙伴等的风险预测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审议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风险预测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二)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十三)董事会认为的其他风险控制职能。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现场会议。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法律合规部认为必要时,可以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传真、专人送出的方式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
风险控制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以现场出席、电话、电视、网络视
频、书面审议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和法律合规部可对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议案。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就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以非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的,可以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应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的,参与会议的 委员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书面的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下设立联络员一名,由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公司各部门反馈的经营管理所涉及的风险问题,并及时反馈到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
(二)负责将风险控制委员会拟定的决议,牵头组织实施或根据规定指定部门实施,并监督实施结果,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
(三)负责每季度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及工作计划。
(四)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会议及不定期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风险控制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