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一方总是进行语言上的侮辱算语言家庭暴力。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如果有保留证据,比如录音之类的,可以算家庭暴力。这是精神暴力的一种,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以损害家具、奚落、嘲笑、干涉、猜疑、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如果他有满足其中一个、羞辱、挖苦,你录音下来都可以当做证据。
温馨提示:建议在遇到家暴时,当场尽量不要激化矛盾,在吵架过程中,尽量不要去触碰对方的底线或者故意激怒对方,应当先避其锋芒,保证自身安全,找到合适的机会离开。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或者治安拘留,证据都是基础。在遇到家暴后,第一时间要报警处理,并且在警察出警后尽快至医院就诊,保留被家暴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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