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汪拍即通常所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弯银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法人为地解除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成。这种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可以人为解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困闹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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