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京连续缴纳社保7年及以上可积分落户。
因工作、居住等原因落户 工作、居住原因的几种情况可以办理北京户口。
1、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2、市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3、市民政局双退办批准离退休军人在京入户。
4、随军家属在京落户。
5、民政部复退司、国务院军转办、市民政局复退办、市军转办批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京入户。
6、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
7、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部分)、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由国家人社部解决户口问题。
8、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并完成工作年限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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