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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2023-10-04 来源:客趣旅游网

行纪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主要思想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买卖,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此外,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综合来看,行纪合同就是信托合同,对于此合同是有偿性的,一般需要由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

法律分析

一、行纪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行纪合同属于以下四类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综合上面所说的,行纪合同就是信托合同,对于此合同是有偿性的,一般需要由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各事项,而委托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所以,在进行签订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合法权益。

结语

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中的一种。它是一种基于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而产生的有偿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买卖。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行纪人需要向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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