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不可抗力因素,可解除合同,相关费用酌情返还。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双方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亦无法克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陈妍出国务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2、根据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当事人与该就业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当事人称其与该机构之间存在出国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因为疫情,该就业服务机构实际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推迟当事人出国时间,并无明显过错。当事人亦无明显过错,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等待,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此举应视为当事人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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