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雷某经人介绍找到丁某,称其需要雇请人将旧板房拆除并移至另一地安装,雷某支付劳动报酬。丁某同意后邀请自己的哥哥丁某某夫妇及自己的妻子胡某一起做并领取报酬。胡某在安装过程中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雷某诉至法院。
【分歧】
胡某与雷某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是按雷某要求拆除、搬运、安装旧板房,以获得报酬,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按雷某要求将旧板房包拆、包运、包安装到指定地点,丁某和雷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丁某和胡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劳动者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承揽和雇佣的主要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独立性,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是独立的。雇佣关系中一方只提供劳务,并服从给付报酬一方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劳务者和给付报酬者是从属、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
本案中,雷某和丁某约定,丁某将旧板房包拆除、包搬运、包安装到指定地点,雷某一次性给付报酬。丁某承接后,自行组织劳力,运用自己的拆除、搬运和安装工具,向雷某交付工作成果,雷某和丁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胡某是受曾某之邀一起工作,曾某领取报酬后给予胡某劳动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胡某和曾某之间形成雇佣劳务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一、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5、法律责任不同。雇员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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