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局、航务管理局、地方铁路管理局、运输管理处、交通稽查支队、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
其中,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措施,拟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根据全国、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编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3、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军事运输。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关于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的分工
(1)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开放的旅游城市和公安部门现在管理的城市,共计一百零五个(城市名单附后),其交通管理工作,包括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与发牌发证,由公安部门负责。
上述城市所属县的交通管理工作,仍维持一九八0年底以前的现状,即原由公安部门管理的,仍由公安部门管理;原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仍由交通部门管理;原由公安、交通两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仍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
(2)除第(1)项规定的范围以外,凡设有交通民警的城市、县镇,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和发牌发证,仍归交通部门的监理机关负责。
(3)上述(1)、(2)两项以外,所有城市、县镇、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均由交通部门负责。
(4)交通部门负责的城市、县镇、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监理机关在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对触犯法律需要执行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5)今后,在行政区划变更、城市人口增长、开放新的旅游点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分工时,须由交通,公安两部协商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变动分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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