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费征收权范围如下:
1、依法对特定的进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
2、对经海关放行后的进出口货物,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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