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义务如下:
1、说明义务。即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特殊情况下应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一般而言,说明义务的范围为病情和治疗措施,说明的病情既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信息,也包括疾病名称、诊断依据等诊断信息明的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治疗措施、各种措施的利弊、拟采用的措施、该措施的治疗效果及大约所需的费用、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和风险、以及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害性。特殊情形下,还要作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等方面的说明,医疗风险包括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不良反应等风险代治疗方案包括可选择的各种治疗方案及其利弊。在说明中,应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术语和方式进行,不能以医务人员自己的标准决定说明的内容、方式和程度。
2、紧急救治义务。即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时,医务人员经医疗单位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救治措施。生命健康权属于患者本人,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尊重其自主决定权,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患者又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时,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医务人员应该实施紧急救治,这既符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要求,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3、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该做到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一是对不良结果的预见上,医务人员在诊疗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危害和损害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和损害的发生是对不良结果的回避上,即医务人员可以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回避医疗行为中的不良结果是转医义务,即对本领域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患者应作出转医说明的义务,说明建议转院治疗的原因和必要性,当患者需要转医而因病情危急无法自行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有义务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是其他注意义务,如对病情危急者进行及时必要的诊治、对不愿转医或没有条件转医的应继续诊治、选择药物应遵循安全有效和经济原则等。
4、保管资料义务。病历资料是患者在医院接受问诊、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还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好的分析、医疗措施及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作为医务人员首先要及时和如实填写、记录患者就治症状、检查结果、诊断结论、治疗过程及效果等情况,确保内容客观、真实、完整次要妥善保管,医治中全面收集并认真保管,治疗后及时整理和归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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