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90天,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出口退税申报的,收集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免税退税和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征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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