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停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
是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结合实践,笔者认为,责令停产停业这一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一种行政处罚,其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财产罚不同,它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的一种。二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不作为义务的一种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受到该种处罚的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通常附有期限要求,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此方可恢复其生产和经营。
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形式,它使当事人原有的权利被剥夺,权益受到损害,直接或间接造成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所以必须慎之又慎。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集体讨论合议,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还应当组织听证,并承担听证的费用。在听证会上,负责案件调查的人员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需要注意的是,责令停产停业的适用都是有条件的,只有在达到法律规定条件时方可适用。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八十八条规定“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九十一条规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上述条款中的“严重”、“特别严重”等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可作为参考。
《药品管理法》笼统地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的适用条件,多为“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应为制售假劣药屡教不改、获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情形。综上来看,食品药品行政案件中要适用“责令停产停业”,一是违法情节严重,与法律规定或相关标准严重不符;二是违法行为与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已经或可能威胁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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