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撤销指取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在被发现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未宣判,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刑罚的执法活动。警告与刑罚执行变更直接相关,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收监执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