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本应尽职尽责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是,少数律师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请问,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吗?答: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而非国家司法机关。那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就是一般的民事行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和受委托的民事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商业行为。因此,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中,由于其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公民在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 必须是自己的利益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的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不当行为包括违法执业行为和因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两种情况。前者如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等;后者 如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或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不认真调查、收集资料,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受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请求赔偿,而不是直接向律师本人提出。 3、受损失的当事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单方免责的规定有权拒绝,这一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不要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不敢提出公平、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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