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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的给付形式有哪些?

2020-12-24 来源:客趣旅游网

合同之债给付的形态有以下几种: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提交工作成果;法定其他形态等。《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之债的类型有哪些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2、附随义务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合同违约行为的形态有哪些

合同违约行为的形态有: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合同违约行为的形态有哪些

第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第二、实际违约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一旦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1、拒绝履行。又称不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偾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2、迟延履行。包括:迟延给付、迟延受领。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指什么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指,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对于给付不能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涉外合同之债适用法律的规定有: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且优先适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法律其他规定等。 该内容由 郑新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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