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如下:
1、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 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2) 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3) 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2、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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