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楼道里的走梯没有破损的情况。扶手也没有破损的情况。那么业主在楼道里的走梯行走摔伤。物管公司没有任何责任。这个责任由业主自己承担。毕竟业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即使不是完全民事行为的人。也应该由他的家人照顾,陪同。这个和物业没有关系。如果楼道里的走踢梯有破损的。物业没有及时维修。导致业主踩空摔伤的。这个物业公司就有责任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电梯损坏业主被困砸坏电梯要赔偿吗
业主属于紧急避险,不用赔偿。
紧急避险的法律含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以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威胁到合法利益的紧急危险发生
有威胁到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紧急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所谓紧急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即避险行为成立的危险要求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的危险。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自然灾害。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4)动物的侵袭。如野兽追扑、恶犬撕咬、毒蛇袭击等等。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避险人假想的、推测的。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属于假想避险。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如果避险人应当预见不存在所谓的现实危险,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并因而实行所谓紧急避险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在进行避险的当时情况下根本无法认识或预见不存在所谓的现实危险的,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给较大利益带来的更大损害。所以,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即将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危险的结束,是指危险已经过去,给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也无法避免和挽回,或者因为避险人的救济措施或其他主客观原因而使得危险已经消失而不复存在。如果危险已经结束,则紧急避险就不存在其时间条件,此时损害已经造成,再实行所谓紧急避险已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目的。
二、业主共有部分有哪些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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