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需满足法律条件,需办理收养登记,遵循分级登记制度。收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婚姻状况、健康检查等。对于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情况和报案证明。收养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公告、签订协议、办理公证,并进行收养评估。未按法律程序办理收养可能构成拐卖罪。《民法典》规定了收养登记、公告、协议、公证和评估的要求。
法律分析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综上所述,收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既要满足收养人的条件,也要满足被收养人的条件。至于收养小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则必须跟着法律程序走,不能一符合条件就将小孩带回去了。但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不能理解收养小孩的条件,尤其是遇到收养找不到生父母小孩的情况,也有不少人未严格办理收养登记就将收养小孩的,结果被法律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结语
收养小孩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包括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手续。然而,现实中仍有人对收养条件存在误解,尤其是在找不到生父母的情况下。未经严格登记而私自收养小孩可能被视为拐卖罪。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收养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在登记前进行公告。双方愿意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也可以办理收养公证。同时,民政部门应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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