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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需关注哪些关键点,确保行纪合同有效履行?

2022-01-14 来源:客趣旅游网

委托人履行行纪合同的注意事项及行纪合同的特点。委托人需注意费用负担、委托物的保管和处分、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办理事务,需考虑委托人利益。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分析

一、委托人履行行纪合同应注意什么

1、费用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如何认定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民法典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结语

委托人在履行行纪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行纪人应负担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行纪人应妥善保管委托物;对于有瑕疵或易腐烂的委托物,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处分;行纪人买卖委托物时,价格应按约定执行,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差额需补偿;若行纪人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可按约定增加报酬。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办理事务,应考虑委托人利益。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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