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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甲服装公司的董事长,其弟b经营着乙服装公司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4-04-28 来源:客趣旅游网

a是甲服装公司的董事长,其弟b经营着乙服装公司 法律后果是什么?分两种情况:1、如果不能有证据能证明其弟B经营的公司和A有关,则没有法律后果。2、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其弟B经营的公司和A有关,则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是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扩展资料:1、“同类营业”的认定(1)行为人所经营的项目被所任职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包括,不论本企业是否实际经营,因为行为人完全可能为了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而故意放弃本企业的经营,使本国有公司、企业蒙受损失;(2)所任职企业实际经营了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而该项目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行为人也利用职务便利经营该项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明确当事人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无效,这就意味着此种情形下所任职企业的该项目经营行为和经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该相同项目,就具有违法性,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怔。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形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形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横向竞争。即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与所任职企业经营在市场份额、市场价格等方面进行竞争。另一种是纵向链接。即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与所任职企业的经营为纵向链接关系,比如行为人向所任职的钢铁生产企业销售所需要的矿石,再如行为人所任职的电信公司需要向客户赠送电话机,行为人自己经营销售话机给所任职的公司。3、“非法利益”的认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有人认为非法利益就是经营数额、销售数额,销售多少就是非法获利多少。笔者认为非法获利不同于经营数额和销售数额。我国97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这样几个概念:销售数额、经营数额、非法利益、违法所得。本罪所指非法利益不是经营数额或销售数额。经营数额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已购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的价值总和。销售数额是指将产品出售后应得的价款总额,包括成本在内。而非法获利和违法所得,在生产型企业中,是指销售金额扣除成本和已缴税款等必要费用后的纯利润额,在服务型企业中,是所收服务费扣除员工工资等必要成本费用和已缴税款后的纯利润额。但本罪的非法利益不是仅指行为人的个人最后法所得。在行为人自己独营的情形下,企业非法所得即为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在非独营的情形下,将行为人个人的非法所得加上归他人所得的非法所得即行为人整个经营活动的非法利益。那种主张仅仅以行为人最后的个人非法所得作为“非法利益”计算依据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以上就是关于a是甲服装公司的董事长,其弟b经营着乙服装公司 法律后果是什么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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