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约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相当。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是指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六个月”。
一、民法典中约定合同期届满能否解除
民法典中约定合同期届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能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关于合同的成立,我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关于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民法典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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