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停职处分还是能复职的。
停职只是暂时停止职务,是一个临时措施,后续会有最终的处理结果,如恢复职务,撤职,警告等。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3、政务处分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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