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
一、检察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或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4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处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检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二、检察院的立案程序
(一)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二)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三)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四)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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