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地方规章是谁制定的
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
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有:
(1)国务院各部、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
《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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