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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把窗户改成门违反哪条法律法规没有物业执法局也不管,怎么办

2024-04-14 来源:客趣旅游网

窗改门行为在国家建筑装饰法规中明令禁止,承重外墙上的窗改门可依据建筑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非承重外墙上的窗改门则根据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窗改门等行为,违法者将受到行政部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设施以及罚款等处罚。同时,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设施也将受到类似处罚。

法律分析

分两种情况:

1、在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该种行为是属于国家建筑装饰法规中明令禁止的施工改造行为,可以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并处20万以上至50万以下的罚款。

2、如果是非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窗改门明确处罚标准条例明确了“窗改门”等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窗门、阳台或者经批准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有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牌匾、标识、五平方米以下电子滚动显示屏等设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结语

根据国家建筑装饰法规和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的行为以及非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的行为,都存在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此进行处罚和责令整改。具体的处罚标准包括罚款和拆除违法设施等措施,对于有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行为,罚款金额可能更高。此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设施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任何人在进行建筑装饰和改造时都应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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