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如下: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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