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一、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是什么
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与人格权、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利,批评建议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保护权、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6、住宅不受侵犯;
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8、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9、劳动的权利;
10、休息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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