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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各种理由不立案如何?

2020-12-23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院不予立案的处理:当事人对不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8、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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