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4、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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