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开立范围。在荆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
(二)开立时间。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开立工资专户。涉及招标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户开立和管理进行约定。
(三)专户监管。工资专户由人社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四方共同监管。施工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托管协议》(简称《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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