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生证明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证明的遗失声明(如有遗失情况的);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儿童的户口本;
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4、医疗机构提供的出生情况证明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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