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搬迁移民原有承包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等继续享有。鼓励、支持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对原迁出地的旧宅基地可参考以下二个途径操作:,1、对贫困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的,可暂时保留,不作硬性要求。2、对搬迁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但又承诺以后退出的,可采取由区政府与搬迁户签订承诺协议书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退出旧宅基地,由区政府作出承诺,在搬迁户同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及时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开展地票市场交易,增加搬迁群众资产性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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