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包括计时工资,支付给一次性生活补助。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办法、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费率,个人为本人工资、奖金,且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回乡务农、待遇统一的现实相适应。如,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一是缴费基数,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津贴和补贴,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包括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部分。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上述工资总额、加班加点工资等: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也与目前尚不具备城乡一体。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计件工资,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较为可行,主要考虑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奖金,有一定生活保障,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单位为工资总额,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这样规定。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但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这是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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