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前,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提供。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开庭前是可以补交证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庭的证据规则和程序
劳动仲裁庭的证据规则和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庭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常见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合同、工资单、证人证言等。在提交证据时,当事人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提供证据清单、出具证明文件等。劳动仲裁庭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查,并在裁决时考虑证据的重要性。因此,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中应理解和遵守劳动仲裁庭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的维护和合法权利的实现。
结语
劳动仲裁庭的证据规则和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补交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仲裁庭会审查并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将真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应遵守证据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的维护和合法权利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庭审笔录】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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