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流程: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劳动合同纠纷的避免方法
1、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1)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
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
(2)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
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3)约定解除权
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不应限定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否只关乎当事人的解除权得否发生,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2、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程序
(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
当条件符合时,合同解除。
(2)工作交接
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
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部门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4)劳动合同解除
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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