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对方只能全部同意或不同意。制式合同的特征包括单方事先制定、对方不能协商、采取书面形式、制定方具有经济优势。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或公序良俗、欺诈或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不公平免除义务或加重责任。产生及运用基于社会经济基础,适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法律分析
应按以下方式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1.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就是格式合同条款;
2. 条款的内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提供条款的一方需要合理地提请对方注意,并加以说明。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 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
2. 具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 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地免除自己的义务,或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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