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必须获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并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工程。
法律分析
可以,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可以进行专门合法的转包与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拓展延伸
合作模式:总承包工程与专业分包的协同发展
总承包工程与专业分包是建筑行业中的两种不同合作模式,它们在协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总承包工程是指由一个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从而实现工程的综合管理和一站式服务。而专业分包则是将工程按照不同专业进行划分,由多个专业承包商分别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设计和施工。这种合作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各个专业承包商的专业优势,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通过总承包工程与专业分包的协同发展,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项目风险,提高工程质量,并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总承包工程与专业分包是建筑行业中不同的合作模式,它们在协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总承包工程由一个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实现综合管理和一站式服务。专业分包则将工程按专业划分,由多个承包商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设计和施工。这种合作模式充分发挥各专业承包商的优势,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通过协同发展,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风险,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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