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如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毋须具有,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处于或靠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到破坏、交通秩序遭到破坏的后果;也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施上述两罪时导致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3、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着手加以区别。一般来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索之一。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吸收犯处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索。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处罚如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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