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商检失职罪既遂的量刑具体标准是什么

2022-04-07 来源:客趣旅游网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检失职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412条: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检失职罪怎样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商检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检失职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2.延误检验出证;3.错误出证。

本罪的量刑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第二款规定,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检失职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内容由 吴春花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