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们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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