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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有什么福利待遇

2020-03-25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一)全日制职工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

一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日工资收入100%的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相应休假的需要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200%的工资。

2-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2、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区分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和责任,均需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工资报酬[1]。

(二)非全日制职工

根据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由此规定可以认为,对于休息休假等非必备条款,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

但根据国法密政函[2009]5号《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亦即,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才能享受年休假。

法律规范的不统一,在各地实践中尤为明显。原则上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例如:

四川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职工的休息休假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约定[2]。

上海市: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

江苏省: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4]。

重庆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中所称的“职工”为实行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5]。

广东省: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6]。

浙江省: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7]。

一、年休假未休公司应补偿几倍工资

年休假未休,公司应该补偿三倍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职工年休假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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