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受害人如果在此过程中实际参与到了其中,如发展下线等,很有可能被定罪处罚。
在现实生活当中,非法集资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相关的受害者如果将钱给犯罪分子,那么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对此进行处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的是有可能要回非法集资款的。
一、多少钱算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第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即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会构成犯罪吗?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因此,如果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非法集资的,可能会涉嫌非犯罪而受到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