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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处理怎么做?

2020-07-29 来源:客趣旅游网

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抢注未注册的商标、抢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他在先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遭遇商标抢注该怎么处理

1、如果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可以及时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2、如果被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被抢注的商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到期怎么申请抢注?

公司商标到期抢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商标取得注册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办?

商标被恶意抢注的维权方式为:权利人可以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以及证明自身品牌的影响力的证据向商标局提起异议,对方已经注册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被海外抢注怎么办?

商标被抢注的处理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021商标抢注了如何处理?

商标被抢注的处理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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