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分录只要在月末时把当月所有进项、进项转出、销项税额全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里,这样就可以体现当月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了。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
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
(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认定条件
(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纳税人申请
未超标试点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申请认定表》二份;
(b)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c)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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