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薪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薪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薪资,拖欠农民工薪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薪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薪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薪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薪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薪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章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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