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父亲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在我们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本案被告人,查阅了案卷,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刚才又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更深刻了解。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构成的诈骗罪是没有异议的。但根据本案的整个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我们认为被告人滕烨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量刑时参考。
1、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属于从犯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刚才庭审调查查明,结合本案的起因来讲,是由另一犯罪嫌疑人(xx在逃)组织的,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滕烨也仅处于次要作用。从2009年春节刚过,被告人xx准备外出打工,而本案的另一共同犯罪嫌疑人xx就打电话叫xx出来作案并同时租来出租车(第四次xx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2行)组织实施诈骗。由此可见,本案的被告人xx在其整个犯罪过程中仅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于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和认罪较好。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并认识到自已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违害性,悔罪和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案中,被告人经过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特别是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滕烨的表现,以充分表明了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看出他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由此可见,被告人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也不是十分恶劣,通过今天的庭审和今后的劳动改造,完全可以痛改前非,从新做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量刑规定》。
3、本案的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是由于家庭贫困,文化程度较低而导致本案的犯罪另一起因也是由于被告人身处贵州的大山深处,仅是小学文化程度,从小就没有受到过良好的教育,连最起码的普及初中教育都未接上过,也导致了被告人的法制意识观念淡薄。同时被告人也是由于生活所迫,经不住诱惑,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由于此次犯罪,连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费就是他年迈80岁的父亲卖掉家中仅有的一头耕牛来交的。
4、被告人也愿意积极赔偿造成被害人的损失由于对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我们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也表示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案发后也发还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减轻了受害人的损失。五、希望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在监狱中要好好改造,今后要立志重新做人,通过自已的勤劳的双手来摆脱自已家乡的贫困,早日出狱回报社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虽构成犯罪,但具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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